在我的觀察中,版權可能是網路社群中最難擺平的問題之一,不時都會出現相關的爭議。我認為網路世界版權的問題有兩大點,多少都跟獲利有關:
- 將別人用於獲利的作品未經許可地移做他用(如在網路上非法分享音樂)。
- 將別人的作品未經許可地移做獲利用途。
最近在各大網站開始陸續傳開了「方便條款」(這是我所取的一個爛名字)造成的問題。什麼是「方便條款」呢?我想試著用白話的方法來表現:
你在這個網站上貢獻的內容,我們可以不用經過你的同意,把你的東西自由地轉載到我們網站上使用,而且稍微修改一下再放上去也可以。對了,如果用你的內容拿來營利也沒關係吧 :P。
這個條款聽起來很不可思議,我剛開始聽到的時候也以為「不可能有這麼離譜的事情吧?」。但事實上,這種條款真的存在(Mobile01和Yahoo!都有),而且現在開始陸續地在各大網站顯現他的恐怖性。
台灣對於這種「方便條款」開始產生警覺應該是始於Mobile01上自行車照片的盜用事件。在這起事件討論串中,有人張貼了Yahoo!奇摩服務條款中的第18條(這條的中間部分就是「方便條款」)。在大家發現這樣「吃人夠夠」的條款之後,才陸續有人重視到這點條款的危險性。而自行車照片的盜用事件呢?請容許我跳過 orz。(因為這件事涉及到網站經營委託者和內容提供者的問題,而且也與這次的事件比較沒有相關。)
姑且不論複雜的法律問題,對於服務提供者而言這樣的條款真的很「方便」,可以避免掉一些基本的問題。以一般BSP的首頁而言,如果沒有這樣的條款,那是否張貼熱門相簿和網誌內容到首頁上(注意,首頁上有廣告,所以也算是會製造營收的)都要經過原先使用者的允許呢?這樣或許在程序上會更加麻煩吧;而另一方面,如果將條款定為「限定在網站內使用」或許是個好方法,但是這個「網站」的範圍有多大,以及這樣的範圍合不合理又可能得另外花一個篇幅敘述,反而使得使用者條款變得綁手綁腳。
以我的觀點來看:服務商依照這個條款雖然理論上可以做很多的事情,但是「使用者」絕對有權絕對有權力在服務商濫用時採取行動。這樣的條款雖然在著作權上顯然不合理,但大多數情況下應該不至於產生濫用的情形;而如果真的覺得這樣的條款不該存在,訴諸法律途徑可能是唯一的解決方案,但這需要龐大的金錢和人力運作才有可能達成。但是這並不表示我們什麼也不能做:網站服務商是靠使用者生存的,只要使用者對於站方不滿意,一定會有所行動而讓服務商吃虧。
事實上這方面的著作權問題應該不是三言兩語所能表達的,在這裡舉一個之前日本發生過的案例,雖然跟「方便條款」沒有直接的關係,但也凸顯了網路世界中創作和服務商獲利之間的關聯和衝突——那就是ニコニコ動画(日本一個影片網站)上的手機鈴聲配送問題。
這件事件問題點在於2007年11月時,該影片網站對於影片作者使用「初音ミク」(一個模擬人聲歌唱軟體)自製的歌曲,會邀請作者將該音樂作為手機鈴聲並透過其母公司dwango配送。然而由於其中的程序問題,像莫名其妙地將歌曲直接交付JASRAC信託,以及dwango似乎企圖將配送權利寡占等問題,而引起了日本網路界的一連串討論。事後造成了dwango公司股價的下跌,以及使用初音ミク製作音樂的使用者開始對於該網站不信任而轉移陣地。
從這件事情中,我覺得使用者應該在服務商濫用權力時提出質疑,並且勇於保障自己的權利。而以使用者為主力的網站服務商也應該了解到傷害使用者對於自身可能造成的龐大衝擊。唯有互相尊重才能夠從這些複雜的案例中找到一個對大家都好的答案。
(這件事情的相關事項可以在網友整理的wiki中找到日文的相關資料,中文維基百科上也有簡單的介紹,另外搜尋「初音 JASRAC」可以找到中文網誌上的討論。)
雖然熱門內容張貼在網站的其他網頁上很容易被接受,但是一旦內容跑出了網站,其中所牽扯到的著作權問題就會變得極為複雜。而「方便條款」的存在可能會導致這樣的問題,因此這樣的條款可能要靠法律途徑解決。另外,網路創作究竟需不需要一個全新的獲利和法律方式,可以同時保障原作者和服務提供商的權利?我覺得需要,但是還有待很長時間的實例反省和討論。